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:自然人享有隐私权。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、侵扰、泄露、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。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、私密活动、私密信息。
具体是否侵权,主要看公司对监控的使用状况和目的。根据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第二十六条规定: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、个人身份识别设备,应当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,遵守国家有关规定,并设置显著的提示标识;所收集的个人图像、身份识别信息只能用于维护公共安全的目的,不得用于其他目的。
虽然公司可以在公共区域安装摄像头,但同时也要注意以下几点:
(1)应当事先书面告知员工,并在监控处设置明显标识。
(2)监控仅限于因安全管理等需要的特定区域,如公司门口、办公室、会议室或者过道走廊等区,其他如单位的更衣室、卫生间等处不得设置。
(3)企业对受监控的员工个人隐私信息负有严格保密义务,不得随意公开,并定期销毁。
(4)企业应当对监控内容查看或提取的人员权限、流程,制定明确的规定,并不得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。